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维护家庭居室的安全和环境卫生,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要求;
(二)审慎选择材料和设备,确保质量和安全;
(三)合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注重舒适、美观和实用。
第三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试行办法的要求进行,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应当经过设计、施工等专业人员的规划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影响承重和安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二章 装饰装修规划
第六条 居民在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前,应当制定相应的装修规划,并提交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墙面、天花板应选用环保材料,不得使用甲醛、苯等有害物质;
(二)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不得使用放射性材料;
(三)家具和家电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使用仿冒品;
(四)电线、插座、开关等电器设施应符合电气安全标准;
(五)照明和通风设施应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第八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应当尽量避免噪音、振动和灰尘污染,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护和治理。
第九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应当考虑居民的年龄、身体状况和特殊需求,提供相应的便利设施和服务。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且应当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前的资格审查和安全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境卫生,防止发生火灾、爆炸、坍塌等事故。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振动和灰尘进行控制,确保周围居民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电气设备和材料进行安全检查和验收。
第十五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正常生活环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档案和信息库,及时了解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施工情况。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进行抽样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对违反本试行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其他涉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试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试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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