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收的基本要求
1.验收时间
在按规定达到相应工程节点后,工程质量检查合格,并经竣工资料齐全,申请验收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业主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时间申请验收。
2.检验报告和证件
申请验收时,提交有关工程设计单位验收意见,建设单位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资料,单位验收、监理单位验收意见等。
3.办理手续的顺序
申请验收时,业主单位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等级和施工环境,自行选择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特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特种工程质量监述机构进行验收。
4.验收结果
经验收的住宅质量符合以下条件的,发证并按完好、良好、合格、不合格分类公布于社区。
二、验收的工作程序
1.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的验收资料
工程建设单位应向业主单位完整提供项目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竣工报告,施工现场质量检测记录及验收前的维修记录,更改设计单证室等。
2.业主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
业主单位应提供建筑质量检验和报道、用户使用协议、有关单位质量检验报告等文件。
3.竣工资料的审查
进行竣工资料的审查,要对所有部位进行技术、责任的划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纠纷进行整理工作。
4.网格检查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纠纷整理材料进行初步的汇总和整理,对不合格项目移交给纠纷整理机构。
5.竣工资料的加工和使用
竣工资料的加工要保证材料加工的真实可信。对竣工后没有经过验收和交接的项目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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